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法规制度>> 列表 >>校内制度>> 列表 >>正文>> 列表

湖南工业大学基建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07-13 14:58:13点击:
 

湖南工业大学基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基建各项工作依法、依规,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利用国家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维修工程、拆除工程、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基建处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按规定对基建、维修改造工程行使监察权、审计权及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编制年度基建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正常教学科研急需的建设项目,保障必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预算项目  
1.新建项目。基建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基建规划和各使用部门申请计划,于当年度1115日前拟定下一年度新建项目计划。

2.维修项目。每年11月前,使用单位向基建处申报下一年度维修工程项目,基建处以现场办公形式对使用单位申报的维修工程项目逐一进行审核,确定维修范围、内容和标准。

二、预算内容

1.新建项目。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编制应涵盖工程建安费、

设备及工器具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预备费按各分项内容概()算金额的5-10%计取。
2.
维修项目。根据确定的维修项目内容编制该项目的总概算控制金额,总概算控制金额除确定的维修内容外,还应包含一定比例的预备费,预备费按确定的维修内容概(预)算金额的 5-10%计取。

三、编制年度基建预算

基建处按照预算项目对年度新建项目、维修项目进行初步估算,然后编制年度基建(维修)工程预算,并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后,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条  单个项目预算编制

5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由基建处出具预算合同价;5万元至3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基建处编制预算报审计处审核后作为预算合同价;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学校规定和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流程编制预算。

第三章  立项与报建管理

第七条  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学校校园总体规划。

第八条  已列入学校年度基建计划的项目(含年度零星工程及防水维修),不需重新办理校内立项手续,对需要报建的建设项目,则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立项报批手续。

第九条  没有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如确有关系到影响学校安全、稳定、正常运行的单项工程,由基建处拟定,并按以下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办理立项报批手续。

一、立项审批流程

由项目使用单位或基建处提出申请,基建处拟定立项文书,经相关领导审核,按立项审批权限审批。

二、立项审批权限

1.投资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内的项目由分管副校长审批。

2.投资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湖南工业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十条  工程设计作为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工程采购、施工的前提和依据,对工程投资及质量有着重大影响。工程设计应遵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设计等服务类单位的选定。

一、设计等服务类费用5万元(不含)以下由基建处处务会讨论决定;

二、设计等服务类费用5万元以上的,按照学校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5万元(不含)以内设计费等服务类项目取费标准,按照行业收费标准及学校相关规定取费。

第十三条  设计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的要求。

1、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2、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纸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进行调整的,则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变更文件,然后由基建处按相关管理程序办理后实施。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管理

一、设计变更审批流程

1、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施工现场情况提出设计变更申请,估算变更工程费用。

2、现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对变更原因、内容及估价签署意见。

3、根据设计变更估价,按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后,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有效设计变更文件。

4、正式设计变更文件获批后,由分管副处长签字确认下发工程科组织实施。

二、设计变更审批权限

1、单项设计变更单0.5万元(不含)以内,由设计科长审批;

2、单项设计变更单0.5~1.0万元(不含),由分管副处长审批;

3、单项设计变更单1.0~2.0万元(不含),由基建处处长审批;

4、单项设计变更单2.0~5.0万元(不含),由分管副校长审批;

5、单项设计变更单5.0~10.0万元(不含),由校长审批;

6、单项设计变更在10.0万元以上或超项目预算的,按照《湖南工业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采购与招标管理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的招投标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及《湖南工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湖南工业大学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基建招投标项目按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要求及流程办理。学校实施公开招标和省级政府采购的基建项目主要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造价咨询等业务。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是工程管理和付款的基本依据,必须遵循依法依规、分类管理、规范高效原则。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按程序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必须签订合同的项目,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湖工大政字【2019107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变更。施工合同一经签订,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合同主体和标底物,不得变更合同价款,否则,学校一律不予以付款。如需变更,则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合同工期。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应与中标工期一致,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期的奖惩办法及工期顺延的条件、审批程序,并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备案。合同正式签署生效后,由基建处建立合同档案。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基建处对工程项目质量、进度、造价、安全文明施工等过程进行管理。

 一、实行现场代表负责制。基建项目均须配备项目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对整个项目具体负责。现场代表的主要职责是对小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委托监理的大项目或复杂项目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材料采购前,施工单位应将材料样品报送监理单位或现场代表,经相关人员核准后才能采购。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时施工方必须出具正式的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并按相关要求现场进行抽检,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不合格和未报送核准的材料严禁使用。

三、隐蔽工程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隐蔽工程施工完后,施工单位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留好影像资料,经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基建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组织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现场代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按照JGJ5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变更和签证管理

一、工程变更和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二、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纸内容的调整、补充及完善。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踏勘施工现场,核对工程量清单,熟悉施工图纸,在施工图交底会上解决图纸不清、清单漏项等问题。

三、工程签证是基于施工图纸及清单漏项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四、工程联系单和工程签证单的审批

工程联系单与工程签证单是相配套的,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情况将工程联系单内容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基建处进行审核,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工程联系单审批同意后,基建处现场代表和现场监理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做认真、详实的记录,并与施工方共同对相关工程量予以计量。

工程签证原则上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代表)、总监理工程师、现场代表等参与。工程联系单和工程签证单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1.单项工程联系单和签证金额在0.2万元(不含)以下,由现场代表审批。

2.单项工程联系单签证金额在0.2万元~0.5万元(不含)以内,由工程科长审批。

3.单项工程联系单和签证金额在0.5万元~1.0万元(不含)以内,由分管副处长审批。

4.单项工程联系单和签证金额在1.0万元~2.0万元(不含)以内,由处长审批。

5.单项工程联系单金额在2.0万元~5.0万元(不含)以内,由分管副校长审批。

6.单项工程联系单金额在5.0万元~10.0万元(不含)以内,由校长审批。

7.单项工程联系单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超项目预算的,按照《湖南工业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8、单项工程联系单金额超过2万以上,由相关领导和部门审批同意后,则该工程联系单对应的工程签证单直接由基建处处长审批。

 

第八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

一、不需报建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

二、应报建的工程项目,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资产移交。不需报建的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基建处与使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报建的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前,基建处与资产处等相关部门办理实物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档案资料移交。工程结束后,凡与工程有关的设计图纸、工程合同、变更设计及相关手续、现场签证、结算与审计报告等资料,按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归档,除保留在相关职能部门外,房屋建设项目还必须在城建档案馆存有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保修

一、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建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基建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质保金。

第九章  结算及支付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算程序

一、施工单位按基建处管理工作手册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二、基建处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报告后,送校审计处复审。

三、审计处复审后作为结算定案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结算付款

一、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支付审批程序,按照部门预算批复列支的资金渠道办理工程款项支付。

二、付款依据:合同、中标通知书、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工程款项支付申请表、竣工验收单、结算定案表、基建项目保修金支付申请单等。

三、付款规定:

1.进度款。支付进度款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交经基建处审核的施工进度报表。进度款严格按合同支付,进度款支付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75%(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超过80%)。

2、一般工程的结算款和质保金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结算终审手续,交付全部工程资料后,工程款可付至终审审计价格的95%,待质保期满,使用单位反映无质量问题,且由基建处、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验收签字后,可支付剩余的5%的工程款。

3、特殊工程的结算款和质保金支付:以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条款进行支付。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基建项目都必须建立档案。

一、档案员负责对来文、来函进行登记、编号、呈阅、转发及收回。

二、基建项目竣工后,按相关要求送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一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基建规划、计划、总结、请示、报告、施工图、竣工图、结算书、签证单、变更通知等都应存入相应基建项目案卷内。

第三十二条  凡属立档基建项目,竣工后都应由档案员和学校档案馆工作人员参加资料验收,接受全部资料,其中房屋建设项目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馆。

第三十三条  凡属归档范围内的文件资料,应妥善保管。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应经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借阅手续。需做备件的应做好备份,以备查阅。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借阅档案办理登记手续。外单位查阅档案须经领导同意方可查阅,借出档案要求尽快归还。

第十一章   纪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基建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程序办事,做到决策透明、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公平公正。

二、自觉接受监督,严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切实维护学校利益。

三、严格执行《湖南工业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四、严格遵守《湖南工业大学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办法》规定要求,实行事前报备和事后报告制度。

五、凡参与招标控制价编制和审核的工作人员不得向投标单位及与投标单位相关的人员泄露有关业务机密。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审计力度,对大、中型基建维修工程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作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 则
三十八  本办法与国家、湖南省及相关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湖南省及相关上级部门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
三十九条  应急抢险工程项目,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